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能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损害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小轿车上路行驶时未能安全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取得谅解,参加了交通协勤体验,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能安全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取得谅解,参加了交通协勤体验,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袁某某是民营企业家,系初犯、偶犯;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且自愿参加交通协勤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被害人系朱某某妻子,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也代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为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参加了交通协勤体验,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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