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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蔡某进、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蔡某进驾驶闽H×××××号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蔡某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赔偿,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因闽H×××××号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闽H×××××号车的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限额外的部分,由被告杨某某赔偿。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用,凭票据确定为171715.23元(后续治疗费为骨折痊愈后行内固定物取出术的费用,并未包含出院后相关的治疗费用,故对原告出院后的相关治疗费本院予以确认)。2、后续治疗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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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刘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秋某年龄已过60周岁,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一审法院酌定赔偿义务人赔付适量的误工费,该处理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返还杨绪军垫付款,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并无程序上的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富华审判员 周林昌审判员 张文胜 书记员: 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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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贾某、万某某银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如下:一、原告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和标准。1、医疗费,原告方的医疗费应以相关票据和病例为依据,应为61403.23元(4939.05+4260.28+1400+50803.90)。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1天,原告主张30元/天未超出相关标准,故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30元(21天×30元/天)。3、营养费,原告的营养期被鉴定为60日,故营养费为1800元(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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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1、2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3、江西华谊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015年9、10、11月工资结算表,网店“波斯顿美肤馆”和“伊人淘购坊”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26日进货采购清单、进货记录、付款截图及波斯顿厂家手工代发货明细、网店销售盈利详情、U盘,证明原告在江西华谊食品有限公司上班三个月,月工资1,800元;原告经营网店平均月收入4,825元。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认定。4、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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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徐某某、上海森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徐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划分予以采信。对于事故双方责任认定,本院酌情划分为原告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徐某某经被告森某汽运同意,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徐某某为挂靠人,森某汽运为被挂靠人,双方构成挂靠关系。因被告徐某某驾驶的沪D×××××沪K×××××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永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对原告秦某所导致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保险合同由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诉请两项十级伤残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被告永安财保上海分公司虽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间内要求重新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告的残疾指数按照11%计算。原告诉请后续治疗费20,0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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