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虚构单身年轻女性身份通过社交软件专门添加男性好友聊天,以互送礼物增进感情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0277元,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 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虚构单身年轻女性身份通过社交软件专门添加男性好友聊天,以互送礼物增进感情的方式诈骗人民币3057元,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 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虚构单身年轻女性身份通过社交软件专门添加男性好友聊天,以互送礼物增进感情的方式诈骗人民币4472.99元,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虚构单身年轻女性身份通过社交软件专门添加男性好友聊天,以互送礼物增进感情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3372元,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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