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2020年9月至10月,在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先后三次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经鉴定,彭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应当负刑事责任。 2.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判断盗窃犯罪的情节轻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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