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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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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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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付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付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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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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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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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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