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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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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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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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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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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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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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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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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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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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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附相关法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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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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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附相关法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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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附相关法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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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附相关法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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