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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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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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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及相关材料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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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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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虽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徐某某驾驶机动车的地点属道路,本案不符合危险驾驶犯罪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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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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