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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并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未捕猎到野生动物,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陈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由侦查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至本院的作案工具8只猎套已全部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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