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衡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放任施工单位对林地进行施工建设,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128.88亩,该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公司在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负责的上述工程是根据项目调度要求发包施工建设,公司未对建设项目林地许可手续的办理进行及时的跟进和审查,才导致该犯罪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衡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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