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且其在案发时系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但旷某某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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