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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任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丽娟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且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举示王亚清于2012年11月8日和2013年9月4日分别收取被告还款36,000.00元和42,000.00元的收条证实其已在原告与王亚清婚姻存续期间还清借款的事实,且王亚清出庭佐证了上述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已结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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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某某、张某某与赵某1、赵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544,320.00元动迁款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二、珠海香洲区梅华西路889号御景国际花园1幢1单元1601、2602号房产是否应予继承,房屋价值如何确定。2009年5月15日被拆迁人为赵某1的动迁补偿款544,320.00元被赵某1领取,二上诉人要求将该笔款项作为遗产分割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款至2012年11月10日张玉珍死亡时还存在,故一审未将此款列入继承范围并无不当。二上诉人庭审中提出市政公司的两笔拆迁款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1领取,应作为遗产继承。该两笔拆迁款因系公司名下资产,未经公司清算,一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张玉珍名下位于珠海市梅华西路889号御景国际花园1幢1单元1601号、2602号商品房,于2009年12月14日购买,两户房屋均为银行按揭购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房屋价值存在争议,各方均不申请价值鉴定,无法确定房屋价值,且两户房屋现在银行有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存在他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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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高海滨、刘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借款双方签订的《短期借款协议书》内客是否真实,借款事实是否真的存在。本案中上诉人石某仅以一份《短期借款协议书》主张与被上诉人高海滨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被上诉人高海滨对上诉人石某的全部诉请不持有异议,但结合被上诉人刘晓娟与被上诉人高海滨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这一客观事实来看,被上诉人高海滨对上诉人石某债务的认可,将会直接损害到被上诉人刘晓娟的合法权益,故被上诉人高海滨对债务的认同并不能作为该笔债务存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针对自已的诉讼请求,除向法庭提交《短期借款协议书》之外还应向法庭提交向上诉人支付钱款或当场交付现金的有效证据,否则《短期借款协议书》仅仅是当事人借款的合意,在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短期借款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要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按着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或借款人不持有任何异议的,可视为出借人完成了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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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02000元有其为原告所出具的欠条和被告自认已偿还原告8000元的事实和陈述笔录为证,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得到保护。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借款,拒付无理。原告称被告所偿还的8000元系被告归还原告另一笔借款10000元港币的款项,其后又予以否认,因无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另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其所主张欠款利息部分的诉讼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关于被告称双方现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系在原告胁迫情况下所出具、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等抗辩理由,因被告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诉讼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因2009年8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自认于2011年11月1日已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应视为被告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至原告于2013年3月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现被告以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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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东海承认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给付10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自2015年4月15日起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支持按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3日起支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东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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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东海承认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给付10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自2015年4月15日起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支持按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3日起支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东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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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东海承认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给付10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自2015年4月15日起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支持按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3日起支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东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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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权东日、赵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本案中,权东日作为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即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依据该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及事实分析认定,第一、赵某某与其丈夫刘洪杰于2012年4月19日登记离婚后,至2016年7月12日止,未再办理登记结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赵某某名下的案涉房产归属赵某某的事实清楚,赵某某由此将该房产出售给权东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书以权东日与赵某某之间的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赵某某已经收到房款,理应配合权东日办理更名手续为由,判决赵某某配合权东日办理案涉房产更名至权东日名下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权东日举示的公证文书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确认了权东日与赵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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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哈尔滨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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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黑龙江凡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纠纷需解决以下争议焦点问题:一、关于案涉《股份转让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案涉《协议书》约定的凡某实业公司足额偿还宝瑞轩公司全部债务后,李某同意凡某开发公司、刘成刚以股份出让时的价格回购其受让的全部股份。拖欠的本金或利息未全部还清前,李某有权拒绝凡某开发公司、刘成刚回购股份,并长期持有。以及李某持股期间对股权受让前凡某实业公司对外所签合同履行不当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凡某实业公司还清宝瑞轩公司欠款前李某不得处置其持有的凡某实业公司的股份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所持股份被处分、宝瑞轩公司为李某需承担的责任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均不是通常意义上股权转让协议应具备的内容或股权受让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结合诉讼中,凡某开发公司、刘成刚主张案涉股权转让行为系为凡某实业公司欠付宝瑞轩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及李某和宝瑞轩公司主张系为凡某实业公司欠李某的工程款提供担保等情况。不论为哪一笔债权提供担保,均可以确定案涉股权转让行为并非通常意义的股权转让,而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即债务人将用于担保的股权让渡给债权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人在担保期间不得对让与的股权进行处置,债务清偿后方可赎回。故基于现有证据,可以确定案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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