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案发后宋晓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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