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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加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加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加有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经查,案发后被告人能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先行赔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故不予支持。原告人要求民事赔偿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方虽提供了段某某和吴某某的工资证明,但没能提供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且没有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故护理工资可按城镇人口人均收入支持一人,原告代理人要求其及其女儿的误工费因没能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加有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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