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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肇事经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虽未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在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的同时委托保险公司的人报警,保险公司的人没有报警属没有尽到应当注意的义务,从而仍应认定被告人属自首的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X予以从轻处罚的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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