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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学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年利公司签订的房屋预购合同,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应依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之兄王少甫与二被告签订的退房协议不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无效。被告仅凭此退房协议便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违反了原、被告的约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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