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将赃款交予公安机关,并将违法所得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将赃款交予公安机关,并将违法所得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