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XX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肇事经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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