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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月、蒋某某郅英洲与陈某某、宋某、张某某、南宫市私立丰某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王某月、蒋某某、郅英洲三人为被告陈某某提供劳务,被告陈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向三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陈某某为三原告出具的证明,是其与三原告的法律关系,被告陈某某辩称宋某给不了工钱,其没能力给原告工费。被告宋某递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表、陈某某支取工费条证实宋某已向陈某某支付工程款83600元,被告陈某某在庭审时称其承包的是80000多元的工程,后改称承包的是89300元的工程,但无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陈某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被告陈某某为三原告出具的证明上未约定给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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