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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王金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程某与被告王金华之间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除利率约定外,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原告程某与被告王金华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该笔借款被告应予偿还。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息5分,即年利率60%,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但借款人原告请求出借人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本院应予支持。该笔借款借于2016年2月3日,利息应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该日计算至清偿之日。被告王金华与被告肖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金华不能证明与原告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王金华与被告肖某某对原告程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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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马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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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马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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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马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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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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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孙某某、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孙某某、焦某某按双方约定已向原告袁某某支付八个月利息(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12月7日)共计20000元,截止还款日期2017年2月20日,该笔借款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为15650元(10个月零13天)。最后原被告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原告收取本息共计65000元,原告袁某某将借款凭证交付给被告,证实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结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袁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必须承认张书涛和焦某某以夫妻名义出现在现场从事借款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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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某与郝某某、阴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郝某某辩称,借原告王英某38万元不属实,王英某并没有给我38万元,因王英某与郝某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本院已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王英某与被告郝某某、阴某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其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应认定为有效。郝某某购买该商品房时被告郝素军虽进行了实际出资,但郝某某与郝素军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郝素军享有的是债权,而非物权,物权的取得法律规定必须依法登记,未经登记郝素军不能享有该商品房的物权,被告郝素军辩称借名买房协议属于物权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南宫市房产已被被告郝某某抵顶给原告王英某,且在(2017)冀0581执501号执行案件中的执结报告中已写明履行完毕,原告请求南宫市房产归其所有已无实际意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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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王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打入被告账户的30000元。被告李某某当庭辩称,对2017年4月8日,原告王某某转入我农行账户(账号为:62×××77)的5000元,没有异议;另外两笔钱是转入我另外一个农业银行卡,不是这一个卡号,两笔钱共计25000元。我一共收到原告王某某打入我银行卡共计30000元。虽被告李某某对原告王某某起诉状中所称后两次打入的银行账户卡号不认可,但被告李某某当庭承认其收到原告王某某打入其账户的30000元的事实。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主张以上三笔款项系马士强(原告王某某之夫)偿还第三人任俊其的借款,但根据第三人任俊其2016年9月13日诉马士强民间借贷一案中,经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8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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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冀某某、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冀某某为合伙关系,本案系双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伙协议纠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家庭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其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产生的债务亦应有夫妻共同偿还,故被告王某某为适格被告,应与被告冀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的欠款。经原告与被告冀某某双方协商并清算后签订的散伙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合伙内部的债权和债务,依法应予确认,原告放弃应得收益,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认可。散伙协议日期为2018年1月26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的利息应从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冀某某要求原告返还其存放在原告处的貂皮衣服7件和30张皮子,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一并处理,本院已当庭告知被告冀某某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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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于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当对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具体借贷金额以及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借款之中的700000元提出主张及证明,综合考察本案的证据,李某某对其主张事实的证明尚未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理由如下:第一,李某某主张同被告于某之间存在750000元借款法律关系的依据仅为一张借条,无任何支付凭证;第二,李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借款为现金方式交付,但750000元的借贷金额数额较大,现金交付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第三,证人朱某在原一审开庭时的陈述与其同卢某某通话录音中所述存在矛盾之处,证人朱某的证言不得完全采信。本院认为,在被告否认700000元借贷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同于某之间存在750000元的借款关系,因此,对于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于某支付借款750000元的诉求,因证据不足难以全部支持。对于被告承认的50000元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因原、被告双方系自然人,且对借款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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