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史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赔偿了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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