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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缴纳被占用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人民币242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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