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盗窃数额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作案时已达六十三周岁,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盗窃数额较小,被盗物品已被追回,且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