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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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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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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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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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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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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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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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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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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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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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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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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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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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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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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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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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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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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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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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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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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珍珠)(公开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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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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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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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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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邻里、熟人之间因琐事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双方已调解并相互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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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乙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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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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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互相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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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作案时已达七十一周岁,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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