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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