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砍伐的松树为自家林木,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梁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认罪悔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认罪悔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为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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