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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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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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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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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作案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某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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