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决定依法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决定依法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有证据证实陈某甲参与贿选,但其在选举现场和街道办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同时,陈某甲参与赌场望风也缺乏证据。因此,认定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决定依法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