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罪,但因其参与时间较短,涉及支付结算的金额较少,归案后刘某甲能够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刘某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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