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节恶劣”的规定,许某甲参与拦截车辆一次,其行为没有达到多次的程度,许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少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少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4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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