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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扣押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