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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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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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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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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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