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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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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主动报警, 并且杜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可能判处免罚或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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