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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时王某某有自首及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量刑情节,二审时河南省南召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了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故对王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王某某可以宣告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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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召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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