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的坦白、认罪认罚、积极缴纳非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2.自愿认罪认罚;3.犯罪数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氧气壹拾叁瓶、乙炔贰瓶、二氧化碳贰瓶,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贵港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70900元没收上交国库;罗某违法所得由思南县公安局追缴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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