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龙源坝镇***金属矿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16.2亩、耕地7.2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某作为企业法人代表,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但龙源坝镇***金属矿厂系龙源坝镇招商引资企业,未批先建一是法律程序意识淡薄,二是龙源坝镇等相关部门未尽协助义务,管理不到位所致。黄某某系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企业多年来未发现其他违法犯罪,黄某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标段项目经理部**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55.03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周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该项目系国家重点项目,对龙南县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且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同时,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局准予许可并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上述建设项目使用涉案土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南县**局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龙南旅游投资(集团)**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南旅游投资(集团)**责任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