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退出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目前正处于疫情期间的复产复工时期,对民营企业应当予以保护,对相关涉案人员应当从宽处理,邵某某认罪认罚,现已经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陈某某以被害人的身份向公安报警,但经查其并非本案的被害人,本案的被害人为方某某,其共有61万人民币的资金被转入所谓的博彩网站账户,后流入郑某丙控制下的郑某甲等人的银行账户,其中有28万元由郑某甲在郑某丙的安排下提取现金,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郑某甲主观上明知该28万元系犯罪所得而帮助掩饰隐瞒,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郑某甲主观上明知系赃款而予非法取现的犯罪事实,故认定郑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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