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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范某某、桦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营业时间为早六点至晚六点没有有效证据证,亦不符合当地的习惯,在鱼池有人看护的情况下允许郭某某进入垂钓区域从事垂钓活动,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建立。上诉人承包鱼池开展有偿垂钓活动,对消费者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作为鱼池的经营者,对鱼池及周边的情况应更为熟悉,但在高压线下并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对郭某某的行为也未禁止,故对其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根据七台河市东风街道办事、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足以认定郭某某在七台河市居住超过一年以上,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本起事故不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上诉人主张按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没有依据。关于责任比例,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并在此基础上适当照顾受害人进而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不予调整。关于桦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对原审判决的异议意见,因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其异议不予审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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