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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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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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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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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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