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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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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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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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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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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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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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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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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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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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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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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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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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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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