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构成非法狩猎罪;唐某某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主动停止犯罪,属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中唐某某犯罪中止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应当免于处罚;唐某某在侦查机关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另蓝某某在案发时即将年满75周岁,年龄较大,在本案中,其猎捕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家的庄稼被啃食,与为了食用或出售以及其他目的的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对于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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