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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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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胥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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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国年)(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国年)(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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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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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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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付某甲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付某甲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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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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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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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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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付某甲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付某甲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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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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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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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开元)(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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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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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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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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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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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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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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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骆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骆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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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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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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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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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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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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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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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付某甲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付某甲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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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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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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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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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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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肖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甲、肖某某、杜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肖某、杜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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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同时已经补放鱼苗恢复其破坏的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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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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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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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冬)(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目的是为自己食用,主观恶性较小,也未能钓到鱼,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唐某甲现已购买价值3000元鱼苗投放嘉陵江,主动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钟滨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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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龙某某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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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小,网得渔获物0.48千克,数量较少,尚未对生态资源构成严重损害,其捕鱼系为了食用,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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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张文龙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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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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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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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小,网得渔获物0.48千克,数量较少,尚未对生态资源构成严重损害,其捕鱼系为了怀孕的妻子食用,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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