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及本省办理该类案件的会议纪要精神等,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谯某某、金某某、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被不起诉人系初犯,至案发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202人,目前已积极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产生的债务全部清盘处理。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三人犯罪主观恶性较低、案发后积极化解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产生的债务、未造成更大的社会后果,认罪认罚等情形,罪行较轻,决定对谯某某、金某某、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借款全部清偿完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借款全部清偿完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及本省办理该类案件的会议纪要精神等,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借款全部清偿完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及本省办理该类案件的会议纪要精神等,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及本省办理该类案件的会议纪要精神等,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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