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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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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查证属实,构成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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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责任为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崔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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