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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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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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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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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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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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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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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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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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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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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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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郭某某盗窃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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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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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盗窃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盗窃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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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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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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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罚)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罚)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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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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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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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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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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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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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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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盗窃行为,其对曾某乙的盗窃行为并不知情,属于盗窃行为完毕后对财物的处分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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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宾群)(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愿意进行帮教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9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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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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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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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无前科,系初犯,盗窃电动车属于临时起意,主观方面恶性较小,已经退赃,犯罪情节轻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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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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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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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未造成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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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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