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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