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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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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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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志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志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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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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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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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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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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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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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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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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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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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易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易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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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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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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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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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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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雍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雍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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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于某某系民营企业股东,在新冠疫情期间主动向医院、护理院、社区等捐赠口罩、消毒水等紧缺物资。疫情恢复期间,主动复工复产,支持地方建设,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相关精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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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岳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了对方当事人陈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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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刘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19.1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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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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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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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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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吕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19.1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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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连)(公开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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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竹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本院综合上述情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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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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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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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袁静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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