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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