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斯铁尔.阿得勒别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犯罪后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犯罪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作案时系在校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及酌定从轻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帅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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