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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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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鉴于被告人孔某在案发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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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蔡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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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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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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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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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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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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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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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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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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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并未承认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出示相应证据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并非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故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后并未逃逸,不具有逃逸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后通知其哥哥刘某到事故现场顶替,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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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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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耿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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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谢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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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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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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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七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过坚列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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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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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天兵 书记员: 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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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芮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芮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梅珍 书记员: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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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坤云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坤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坤云酒后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坤云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高宗星提出的被告人胡坤云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胡坤云虽电话报警但并未主动承认其系肇事人员,而是在证人胡某乙证实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之后向公安机关进行供述的,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王荩钢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相关部门经现场勘查后依法作出,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坤云具有系初犯、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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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应负次要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陈某1、张某、周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事发路段东半幅路面在施工,西半幅道路以隔离设施分出两股车道供过往车辆通过,故被害人王某1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并无不妥。本次事故系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车,撞到道路隔离设施驶入路左王某1所在车道内造成,王某1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车的行为虽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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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鉴于被告人谢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履行赔付义务,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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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书记员: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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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法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案发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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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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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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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 鹃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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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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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吕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且与被害人李某1已达成民事调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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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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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本院对其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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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甲的交通肇事行为给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王某甲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后主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护,因此而没有及时报警,在公安人员到达医院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要求被告人王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闫四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功仁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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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亲属亦建议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判处。对被告人翟某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被告人提出的该请求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翟某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翟某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已予考虑。本院为维护社会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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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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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对该时段经过事发路段的车辆驾驶员进行调查、询问时,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余某乙亲属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余某乙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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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案发后积极救治伤员,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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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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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文娟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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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因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而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却未进行适当赔偿,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系过失犯罪、能认罪认罚等罪轻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的家庭状况与应负的刑事责任无必然联系。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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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而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普通两轮摩托车,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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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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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在案发后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在事故发生后自愿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贺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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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在医院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及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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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严重疏忽观察而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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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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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康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部分赔偿,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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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协议赔偿被害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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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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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小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小某尚未赔偿被害人龚某乙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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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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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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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贵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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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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