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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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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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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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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本案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莫某甲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莫某甲为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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